| 索引号: | 3070211020000013000000/2024122000000355 | 发布机构: | |
| 生效日期: | 2024-12-20 | 废止日期: | |
| 文 号: | 所属主题: | 信用监管 |
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
送达公告(一)
(庆西) 市监罚告〔2024〕35号
甘肃彭阳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门市部:
现将(庆西)市监罚告〔2024〕35号《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》予以公告送达。依据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(五)项规定,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
甘肃彭阳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门市部基本信息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| 企业名称 | 法定 | 住所 |
91621002MA748F7A4Y | 甘肃彭阳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门市部 | 王生弟 | 西峰区安定东路276号 |
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4 年12 月20日
本文书一式两份,一份送达,一份存档。
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行政处罚告知书
(庆西) 市监罚告〔2024〕35号
甘肃彭阳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门市部:
经本局调查确认,你(单位)登记事项(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核载的住所或经营场所)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(通过你(单位)营业执照核载的住所或经营场所,无法与你(单位)市场主体取得联系)的违法行为,我局向你(单位)下发了《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》(庆西市监信责〔2024〕8号),你(单位)在接到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。
上述行为已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市场主体未办理变更登记且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违法事实,本局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,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吊销营业执照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,对上述决定,你(单位)有陈述、申辩的权利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(三)项的规定,对符合听证的,你(单位)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。
你(单位)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五 个工作日内,未行使陈述、申辩权,未要求举行听证的,视为放弃上述权利。(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,即视为送达)
联 系 人: 秦丹 联系电话:0934-6660039
联系地址:庆阳市西峰区九龙路16号215室
甘肃彭阳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门市部基本信息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| 企业名称 | 法定 | 住所 |
91621002MA748F7A4Y | 甘肃彭阳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门市部 | 王生弟 | 西峰区安定东路276号 |
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4 年12月20日
本文书一式两份,一份送达,一份存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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